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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五 題
證人,於一定情形下,有拒絕陳述之權利。試問: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得拒絕證言之情形有哪些?(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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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至182條,列舉並簡述四類證人得拒絕證言之情形:公務機密、身分關係、恐受刑事追訴、業務上知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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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人得拒絕證言之情形主要有下列四類:
- 基於公務機密:證人為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者,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受訊問時,除經該管長官允許者外,得拒絕證言(第179條)。
- 基於特定身分關係:證人與被告或自訴人有現為或曾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或與之訂有婚約者,得拒絕證言(第1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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