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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販賣毒品給乙,甲為被告,某日檢察官以證人身分訊問乙,因檢察官前一晚與家人吵架,夜不能寐導致精神不濟,一時不察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之告知義務,逕行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具結而為供述,請依本案例回答下列問題:(2 題,共 20 分)
檢察官疏漏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之告知義務,其所取得之證人證詞,對於本案被告有無證據能力?請從權利領域說及權衡判斷說論述之。(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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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未告知得拒絕證言時,該證詞對「本案被告(甲)」有無證據能力。分別以權利領域說(保護對象是證人還是被告)與權衡判斷說(依第158條之4審酌)來進行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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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漏未依刑訴第186條第2項告知證人乙得拒絕證言,所取得之證詞對本案被告甲之證據能力,學說與實務有不同見解:

  1. 權利領域說(實務及部分學說見解): 此說認為,刑訴法第186條第2項告知義務之目的,在於保護「證人」之不自證己罪特權,使其免於三難困境。該權利專屬於證人(即乙),而非為保護本案被告(甲)所設。因此,未踐行告知義務所生之瑕疵,僅侵害證人乙之權利,被告甲不能主張該瑕疵而排除證據。就本案被告甲而言,該證據之取得並未侵害其權利領域,故對甲仍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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