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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6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請依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規定: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究竟何謂「檢察官所指被告」?(4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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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實務上採「意思說」來決定起訴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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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檢察官所指被告」究竟為何人,實務通說採「意思說」。即應以檢察官起訴時主觀上所欲追訴之對象為準。認定時不能僅拘泥於起訴書所載之姓名,應綜合起訴書所記載之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等特徵,以及犯罪事實之內容、偵查中實際受訊問之人等全卷資料,客觀地探求檢察官真正欲起訴之自然人。

小題 (二)

甲行竊當場被捕,竟冒用友人乙之名應訊,檢察官亦以乙之名列為被告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審理中發現錯誤,應如何處理?(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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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案件之處理方式,法院裁定更正姓名並對真正犯人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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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為「冒名」案件。依「意思說」,檢察官主觀上欲起訴之對象是「行竊當場被捕且受偵訊之人」,即甲,只是其姓名誤載為乙。起訴之效力不及於被冒名之乙。 第一審法院於審理中發現此錯誤時,因訴訟繫屬存在於甲,乙並非本案被告,法院僅須裁定更正被告姓名為甲,並傳喚甲到庭繼續進行審判程序即可。對乙不生訴訟繫屬,故無須對乙為任何裁判。

小題 (三)

黑道大哥的兒子 A 殺人,大哥找手下小弟 B 去警局投案,自認犯罪。經檢察官起訴 B犯罪後,第一審法院於審理中發覺此事,應如何處理?(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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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替案件之處理方式。對起訴之被告判決無罪,真正行為人另行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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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為「頂替」案件。依「意思說」,檢察官起訴書所指之被告確實是前往警局投案且受偵訊之B(檢察官欲追訴B),故起訴效力及於B,B為本案被告。但實際上殺人者為A,起訴效力不及於A。 第一審法院於審理中發覺B並非真正殺人犯,因B並無起訴書所載之殺人犯罪事實,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對B為「無罪判決」。同時,檢察官應另行對真正犯罪人A涉犯殺人罪,以及對B涉犯頂替罪,重行偵查及起訴。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起訴、審判與相關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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