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五 題
甲與乙為同卵雙胞胎。某日,甲隨機於路上搶奪行人之錢包後,再利誘乙為其投案,乙亦為避免自己遭訴,於檢察官偵查中謊稱自己為「A」,檢察官於偵查終末亦未發現,並於起訴書中記載被告之姓名為「A」,提起公訴,嗣經法院審理後始知上情。試問該法院應如何處理及判決?(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6 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4 條
思路引導 VIP
分析冒名頂替情形下的起訴效力,辨別「人別錯誤」與「冒名頂替」。討論對真行為人與頂替人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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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上之「冒名」與「頂替」問題,起訴效力所及之人應依「表示說」、「意思說」或「實質客觀說」判斷。法院處理方式如下:
- 起訴效力所及之對象認定: 依刑事訴訟法第266條,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實務與學說對於「被告」之認定,多採「實質客觀說(或稱行動說、主客觀混合說)」,即綜合起訴書之記載(客觀表示)與檢察官偵查對象(主觀意思)、實際受偵訊之人(行動)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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