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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乙、丙為高中同學,畢業多年後均無正當職業,經濟狀況不佳,某日於甲之租屋處喝酒聊天,共同商議潛入丁之豪宅行竊。行竊當日,甲在租屋處以手機指揮乙、丙行竊進度,指派乙在丁宅圍牆外把風,丙則攜帶萬能鑰匙、螺絲起子及預備裝載竊得財物的帆布袋進入丁宅。丙以萬能鑰匙開啟丁宅大門後,目光掃射發現內有凶惡比特犬,即夥同乙倉皇逃離現場。試問,甲、乙、丙各該論處何罪?(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28條 刑法第25條

思路引導 VIP

分析本案是否進入加重竊盜罪的著手階段,以及共同正犯的認定。特別注意「攜帶兇器」與「結夥三人」的加重條件是否成立,並討論未遂犯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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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丙之行為成立刑法第321條第2項加重竊盜未遂罪: (1) 丙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造成危險之螺絲起子,符合「攜帶兇器」要件。 (2) 甲、乙、丙三人共同謀議並參與犯罪,符合「結夥三人以上」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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