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1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某國營事業為興建辦公廳舍,進行規劃設計及辦理工程發包作業,乃聘請土木工程界知名學者甲擔任該招標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投標廠商乙亟欲得標,乃透過共同友人丙居中牽線,遊說甲協助探查該招標案內部詳細資訊,並允諾提供 10 萬元酬謝,甲同意並透過丙收取酬金後,遂利用職務之便將該案未公開之工程細部設計圖說及評選委員名單資訊洩露予乙。試問甲、乙、丙之行為依刑法上應如何論處(本題不另探討貪污治罪條例適用)?(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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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探討甲身為政府採購法上之評選委員是否具備刑法上公務員身分(委託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進而論述甲收受賄賂及洩密之罪責,並討論乙、丙行賄之共同正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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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之行為依刑法論處如下:
- 甲之身分認定:甲受聘為國營事業招標案之採購評選委員,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屬受國家、地方自治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應具備「委託公務員」之身分。
- 甲收受10萬元酬金並洩露資訊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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