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儀器廠商甲知悉A國營事業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偵測設備採購案,利用中秋節餽贈月餅禮盒並暗藏現金20萬元,囑託採購案承辦人乙量身訂作招標規範,乙允為之。於編擬招標規範期間,乙以赴廠商處所洽詢採購規範之出差事由向A國營事業申領交通費用3,000元,實則偕同女友丙來趟2天1夜「小旅行」。不久,A國營事業政風單位接獲檢舉,進行調查,乙聽聞此事,擔心東窗事發,遂趕緊連絡甲並歸還現金20萬元。試問甲、乙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如乙有犯罪所得,應如何適用刑法之規定?(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10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刑法第38條之1
思路引導 VIP
分析乙作為國營事業承辦人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探討乙收受回扣與量身訂作招標規範之貪污治罪條例適用;論述假報出差費之詐欺性質;最後探討犯罪所得歸還共犯之沒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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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乙之身分認定:乙為國營事業辦理採購之人員,依政府採購法授權從事公共事務,屬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二) 甲、乙關於中秋月餅與20萬元之行為:
- 乙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乙收受20萬元,並以此為對價為甲量身訂作招標規範(違背職務之行為),兩者具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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