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06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乙均為某國營事業員工,甲負責單位材料管理,乙負責總務事務,請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乙的服務單位採購一批業務聯繫用手機,其中備用手機 5 支,交由乙負責保管。某日乙自己私人手機故障無法開機,乙不想花錢換購新機,心生貪念,擅自拿負責保管之備用手機私用,使用一段時間後被同事丙發現,遂趕緊將手機歸還。事後乙擔心遭檢舉,在政風人員陪同下到法務部廉政署自首。請問:
(1)乙的行為應如何論處?(5 分)
(2)乙到廉政署自首,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自首要件?(4 分)

思路引導 VIP

分析乙「私用後歸還」的行為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使用竊盜/使用侵占的概念)。討論向法務部廉政署申告是否符合刑法第62條之自首要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乙之行為不成立侵占罪或竊盜罪:乙將業務保管之備用手機擅自拿來私用,雖客觀上有將持有變為所有之類似外觀,但其於被發現後即趕緊歸還,且自始僅係因不想花錢買新機而為「暫時性之使用」。在刑法學理與實務上,此種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之行為稱為「使用侵占」或「使用竊盜」,除法有明文(如刑法第320條之1)外,一般動產之單純不法使用並不成罪。因此,乙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2) 乙之自首符合要件: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所謂「未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如檢察官、司法警察)尚未發覺犯罪事實或犯罪人而言。本案雖同事丙已發現,但丙非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法務部廉政署人員具備司法警察身分,屬有權偵查機關,乙在偵查機關未發覺前,在政風人員陪同下主動向廉政署申告並接受裁判,符合刑法所定之自首要件(若認定乙行為成立犯罪之情形下)。

小題 (一)

甲業務繁重,經常積壓工作報表,惟恐遭主管責罵及影響升遷考績,竟趁主管出差期間,到不知情之印章店擅自偽刻直屬主管職名章,並於應定期盤點之報表上擅蓋偽刻之主管職名章,送總務部門做成財產清冊。請問甲的行為應如何論處?(6 分)

思路引導 VIP

分析甲的身分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探討偽刻印章、偽造印文與偽造文書(或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的關係及罪數競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1. 甲的身分認定:甲為國營事業員工,依現行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若其從事者僅為一般內部材料管理之私經濟或勞務行為,未涉及公權力行使或非法定職務權限,則不具備刑法上公務員身分。
  2. 犯罪成立:甲偽刻主管印章並蓋印於報表上,其行為成立刑法第217條偽造印章、印文罪;甲將該偽造之報表送交總務部門,主張其為真實之財產清冊,成立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若認定甲具公務員身分,則論以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行使罪)。
  3. 競合論處:甲偽造印章為偽造印文之階段行為;偽造印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被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最終應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 相關主題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貪瀆及相關犯罪之適用
查看更多「[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