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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廠商甲承攬某市政府轉運油品業務,勾結公務員乙,當甲旗下油罐車將油品運輸至指定地點時,部分油品沒卸下,由乙出具不實之過磅資料放行油罐車後,持不實磅單辦理報銷作業,甲再將油品變賣牟利,乙則收受甲新台幣 50 萬元作為代價,試問依普通刑法,乙之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31條 刑法第55條 刑法第122條 刑法第213條 刑法第216條 刑法第3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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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公務員乙的各項行為(不實過磅、持磅單報銷、收賄、參與變賣牟利),對應普通刑法中的登載不實、行使不實文書、違背職務受賄及共同侵占等罪,並論述罪數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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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普通刑法,公務員乙之行為論處如下:

  1. 違背職務受賄罪:公務員乙對於其監督過磅之職務,收受甲50萬元作為代價,並為違背職務之行為(出具不實資料放行),構成刑法第122條第2項違背職務受賄罪。
  2. 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乙出具不實之過磅資料,係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並持不實磅單辦理報銷作業(行使),構成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被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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