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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A 公司得標某國營事業廢電纜標售案,依契約規定每次載運廢電纜時,現場均應過磅秤重,並將廢電纜過磅重量填載於制式表單,每月以該制式表單作為 A 公司結算付款給某國營事業之依據。甲為 A 公司大型貨車司機,過磅時未依實際磅秤重量填載,故意減填重量,造成 A 公司實際載運重量遠多於制式表單填載之重量。該月底,知情的 A 公司會計乙,持該不實表單向某國營事業給付款項。試附理由分析甲、乙之刑事責任。(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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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填寫不實表單涉及偽造文書或業務登載不實;甲與乙持不實表單請款是否構成詐欺得利,以及甲乙之共同正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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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刑事責任:
- 業務登載不實罪:甲為貨車司機,負責將過磅重量填載於制式表單,該表單為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甲故意減填重量,係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國營事業對重量管控與帳務結算之正確性,構成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 詐欺得利罪:甲減填重量之目的,在使A公司得以較低之金額結算,獲取免除部分貨款債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此舉致國營事業陷於錯誤而少收貨款,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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