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 A 公司會計出納人員,長年負責 A 公司員工薪資、獎金及交通費之帳務結算、出帳領款等工作。未料甲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心生貪念,某日利用其報銷員工交通費需請款新臺幣(下同)3,500 元之機會,趁老闆乙在「参仟伍佰元」取款憑條蓋好公司大小章,交給甲持往銀行提領款項途中,甲竟在該取款憑條金額欄位之萬元項下擅自填註「伍萬」數字,並持該「伍萬参仟伍佰元」取款憑條臨櫃提領公司帳戶內 53,500 元款項後,擷取其中 5 萬元自行花用。數日後,甲再如法炮製,同樣透過在用印後之取款憑條擅自加註金額數字之手法,分別從公司銀行帳戶多領了 10 萬元及 30 萬元。試問甲的行為及所獲致之不法利益,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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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變更已蓋章之取款條金額構成變造私文書,持向銀行提領構成行使。提領超出權限的款項據為己有,探討構成業務侵占罪或詐欺取財罪。最後說明沒收新制對犯罪所得(共45萬)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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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依刑法論處如下:
- 甲竄改取款憑條並臨櫃提領之行為: (1) 甲未經老闆乙同意,擅自於已蓋妥印章之取款憑條上添加「伍萬」等字樣,變更原有之請款金額,屬於無權更改他人作成之文書內容,構成刑法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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