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 A 公司會計出納人員,長年負責 A 公司員工薪資、獎金及交通費之帳務結算、出帳領款等工作。未料甲因積欠地下錢莊債務,心生貪念,某日利用其報銷員工交通費需請款新臺幣(下同)3,500 元之機會,趁老闆乙在「参仟伍佰元」取款憑條蓋好公司大小章,交給甲持往銀行提領款項途中,甲竟在該取款憑條金額欄位之萬元項下擅自填註「伍萬」數字,並持該「伍萬参仟伍佰元」取款憑條臨櫃提領公司帳戶內 53,500 元款項後,擷取其中 5 萬元自行花用。數日後,甲再如法炮製,同樣透過在用印後之取款憑條擅自加註金額數字之手法,分別從公司銀行帳戶多領了 10 萬元及 30 萬元。試問甲的行為及所獲致之不法利益,依刑法應如何論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之1

思路引導 VIP

分析變更已蓋章之取款條金額構成變造私文書,持向銀行提領構成行使。提領超出權限的款項據為己有,探討構成業務侵占罪或詐欺取財罪。最後說明沒收新制對犯罪所得(共45萬)之處置。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甲之行為依刑法論處如下:

  1. 甲竄改取款憑條並臨櫃提領之行為: (1) 甲未經老闆乙同意,擅自於已蓋妥印章之取款憑條上添加「伍萬」等字樣,變更原有之請款金額,屬於無權更改他人作成之文書內容,構成刑法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貪瀆及相關犯罪之適用
查看更多「[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