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是某國營事業員工,負責單位內各項工程之施工查驗、履約管理。因盛傳甲負責業務繁重,A 廠商負責人乙擔心所承攬的工程將因查驗遭到拖延致影響公司請款。某日乙趁甲單獨赴工地查驗,四下無人之際,暗示甲「希望查驗部分不要刁難」、「公司有準備給你」等語。甲因剛購屋需繳頭期款在即,一時心生貪念,遂跟乙回稱「不會啦!你們這一批我剛剛看過沒什麼問題」、「你也知道我的個性,來我就處理啦,不會拖的」。乙一聽,隨手拿出準備好的信封,內裝有現金新臺幣 10 萬元,交給甲,甲當場欣然收下。當日回辦公室後,甲即在報銷單經辦欄位核章用印,同意辦理該期工程款核銷作業。竣工前,甲想到自己的新屋裝潢無著落,主動暗示乙幫忙,乙因工程驗收在即,遂直接找熟識工班去協助裝潢甲的新屋,之後甲雖然發現A廠商仍有工項未完成,卻依然作出工程竣工之認定。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思路引導 VIP
首先界定國營事業員工辦理工程驗收是否具備刑法「授權公務員」身分。接著討論收受10萬元現金是否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核章用印是否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後討論要求裝潢利益及明知未完工仍認定竣工,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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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應成立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刑法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茲分述如下:
- 甲具備刑法上之公務員身分: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授權公務員」。甲為國營事業員工,負責工程之施工查驗與履約管理,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法令辦理公共事務,具備法定職權,屬刑法上之公務員。
- 甲收受10萬元現金及接受免費裝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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