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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國營事業員工甲擔任所屬單位公共工程採購案件驗收工作,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甲驗收時發現廠商 A 偷工減料,遂利用驗收職權,要求廠商 A 負責人乙於網路訂購高階手機等 3C 產品送貨到女友家中,事後作出驗收合格之認定。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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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要求財物並作出不實合格認定的行為,是否構成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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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122條第1項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1) 甲為授權公務員,發現偷工減料本應為不合格之認定,卻利用職權要求乙提供高階3C產品作為對價,事後作合格認定。此行為構成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手機送至女友家中,仍屬甲指定之不正利益收取方式。 (2) 甲明知工程偷工減料,仍於職務上所掌之驗收紀錄上登載為合格,足生損害於國營事業對工程品質管理之正確性,構成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小題 (一)

甲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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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刑法第10條第2項公務員的定義,特別是「授權公務員」的概念,並應用於國營事業員工辦理採購驗收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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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刑法上之授權公務員。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國營事業員工本身雖非身分公務員,但其辦理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公共工程採購案件驗收工作,係依法令(政府採購法)從事於公共事務,並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因此,甲在辦理該採購驗收工作範圍內,屬於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

小題 (三)

某日,甲利用奉派驗收時機,偕同女友出遊,卻未實際到現場執行驗收作業,事後作成一份不實驗收紀錄供廠商B負責人丙辦理請款。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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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甲未實質驗收卻製作驗收紀錄的行為,是否構成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是否涉及利用職務機會詐欺取財或圖利等財產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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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可能成立刑法第134條加重詐欺罪或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視身分適用)。 (1) 甲未實際到場驗收,卻於職務上所掌管之驗收紀錄上登載驗收完成之不實事項,足以生損害於機關對工程進度及款項核發之正確性,成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 甲製作不實驗收紀錄供廠商丙辦理請款,若甲與丙有犯意聯絡,協助丙向機關詐領款項,則甲可能成立詐欺取財罪之共同正犯,並依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而加重其刑。

📜 參考法條

刑法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122條 刑法第134條 刑法第213條 刑法第214條

🏷️ 相關主題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貪瀆及相關犯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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