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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4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某國營事業員工甲職掌公務車輛修繕業務,廠商乙經營汽車保養廠,乙欲承攬該單位之公務車維修工作,乃透過甲妻丙向甲遊說,並承諾事成後贈予名牌皮包及高級菸酒禮盒酬謝,甲欣然同意,並依約將公務車輛全數以小額採購方式開立車輛維修單予乙。試問:甲、乙、丙各應有何刑事責任?(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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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認定甲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從事政府採購業務)。
  2. 檢討甲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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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之刑事責任如下:

  1. 甲之刑事責任: (1) 身分認定:甲為國營事業員工,雖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但其職掌公務車輛修繕及小額採購業務,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屬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之人,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規定,為「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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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貪污受賄罪與身分認定
💡 判斷公務員身分、職務對價關係及無身分共同正犯之責任。

🔗 貪污受賄罪申論答題步驟

  1. 1 身分定性 — 依刑法10條2項判斷是否為公務員(如委託公務員)。
  2. 2 行為分析 — 釐清是否為職務內行為,及有無對價關係與賄賂合意。
  3. 3 責任論處 — 區分受賄罪、交付賄賂罪,並處理無身分共犯問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不違背職務」與「違背職務」之法定刑責差異。
🧠 記憶技巧:身分先定、有無違背、對價合意、共犯連坐。
⚠️ 常見陷阱:易忽略國營事業人員因辦理採購而取得委託公務員身分,或漏論刑法第31條共犯關係。
違背職務受賄罪 不正利益定義 身分犯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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