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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4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某國營事業員工甲職掌公務車輛修繕業務,廠商乙經營汽車保養廠,乙欲承攬該單位之公務車維修工作,乃透過甲妻丙向甲遊說,並承諾事成後贈予名牌皮包及高級菸酒禮盒酬謝,甲欣然同意,並依約將公務車輛全數以小額採購方式開立車輛維修單予乙。試問:甲、乙、丙各應有何刑事責任?(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 貪污治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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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認定甲是否為刑法上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從事政府採購業務)。
  2. 檢討甲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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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之刑事責任如下:

  1. 甲之刑事責任: (1) 身分認定:甲為國營事業員工,雖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但其職掌公務車輛修繕及小額採購業務,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宜,屬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為「授權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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