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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3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某國營事業廠區總務組員工,平時負責採購業務之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並處理承包商進入廠區申請作業。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某次甲參與高中同學會時,好友乙告訴甲,其公司目前正好參與某標案,希望能盡快完成審查作業,以利後續安排。甲基於多年情誼,隨即於隔日加班完成審查作業,乙對於甲的情義相挺十分感動,乃致贈台中某名店鳳梨酥作為謝禮,甲欣然接受。試問應如何論處甲、乙之行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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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其加班審查是否屬於職務上行為。判斷乙致贈禮物是否構成不違背職務之行賄,甲收受是否構成不違背職務之受賄,並注意刑法與貪污治罪條例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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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之身分:甲為國營事業員工,負責採購與審查作業,屬於「授權公務員」,適用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
  2. 甲之行為:甲加班完成審查,為其職務上應為之合法行為(不違背職務)。乙事後贈送鳳梨酥作為謝禮,甲欣然接受。由於鳳梨酥屬一般人情餽贈之微薄利益,且甲完成審查與乙贈禮之間缺乏對價關係,依實務見解,甲不構成刑法第121條「不違背職務受賄罪」或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罪。
  3. 乙之行為:現行刑法並無處罰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且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亦須具有對價關係。本件屬人情謝禮且無對價關係,乙不成立犯罪。

小題 (二)

乙的公司順利取得標案後,需進入廠區作業,惟進廠手續繁複且乙漏帶識別證件,乃請甲通融放行,日後將雙手奉上鳳梨酥答謝。雖然私放乙入廠有違廠規,但甲憶及台中某名店鳳梨酥鮮甜滋味,仍然讓乙直接入廠作業。試問應如何論處甲、乙之行為?(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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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視甲私放漏帶證件之乙入廠是否構成「違背職務」行為。探討乙期約給予利益,以及甲期約收受利益之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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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之行為:甲私放漏帶證件之乙入廠,違反廠區規定,屬於「違背職務之行為」。甲因乙承諾日後贈送鳳梨酥而予以放行,雙方就「違背職務行為」與「期約賄賂」之間已達成對價關係合致。故甲構成刑法第122條第1項(或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2. 乙之行為:乙為求順利入廠,以鳳梨酥為誘因促使甲違背職務,構成刑法第122條第3項(或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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