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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6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是某國營事業員工,負責單位內辦公用品的採購。某日,A 文具行老闆乙來交貨的時候,閒聊間得知甲近期新婚,買車、買房負擔不輕,乙即暗示「如長期合作,可伸出援手」。甲因需錢孔急,遂跟乙約定,往後會向乙採購,但每次交易要乙多交付 5,000 元。甲、乙兩人透過這樣的默契,在 106 年度共採買 5 次辦公用品,每次交易乙均會自動送上「紅包」。今年夏天,A 文具行辦理員工旅遊,乙還大方招待甲偕同太太連袂參加。請論述甲有何犯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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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甲具備授權公務員身分。探討收受現金與接受旅遊招待是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或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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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1. 公務員身分之認定:甲為國營事業員工,負責辦理辦公用品採購,此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依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甲屬從事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
  2. 客觀行為與主觀犯意:甲利用採購職務之便,與乙約定並收受每次交易5,000元之「紅包」(共5次)及接受乙招待甲夫妻參加員工旅遊。前者屬於金錢之「賄賂」,後者屬於金錢以外滿足其需求之「不正利益」。甲收受之賄賂及不正利益,與其「向乙採購辦公用品」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甲主觀上對此職務行為收受對價有明知與欲求,具備收賄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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