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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9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投標某國營事業「機組更新改建統包工程」,該案為分段投標,先審資、規格標,審核合格者,方得進入價格標。因審查時日已久,遲遲未通知,甲心想友人乙經常向其吹噓與該國營事業標案承辦人 A 熟識,遂交給乙一只蕭邦錶,託乙轉交給 A 並打聽標案審查內情。惟乙與承辦人 A 僅為點頭之交,故遲未向 A 請託。不久,該標案資、規格標審查合格並通知甲進入價格標,乙佯裝已送出蕭邦錶,但實際上轉送給知情的女友丙使用。試附理由分析甲、乙、丙之刑事責任。(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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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行賄公務員未遂或不罰的理由;乙是否成立詐欺取財或侵占;丙是否成立收受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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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之刑事責任: 甲欲透過乙向公務員A行賄以刺探內情,可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對於職務上行為行賄罪。惟行賄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將賄賂交付有受賄意思之公務員為要件。本件乙並未將手錶轉交A,A亦無從知悉,甲之行賄行為尚未達著手階段(或尚未完成交付),且該罪不處罰預備犯,故甲不成立犯罪。 二、乙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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