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4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一、甲為某行政機關員工,負責採購案之請購、監督廠商測試檢驗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甲自 114 年 1 月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出差辦理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數次未依申報出差日期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處理私務,或參加餐敘,或私下處理個人之事務,卻仍然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共計新臺幣 9,999 元,致不知情之主管乙及會計人員丙均陷於錯誤,誤認甲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將上述申請金額如數匯入其銀行帳戶。試問:(2 題,共 15 分)
一、甲為某行政機關員工,負責採購案之請購、監督廠商測試檢驗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甲自 114 年 1 月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利用出差辦理業務之職務上機會,數次未依申報出差日期實際前往出差地點執行公務,而係留在辦公室處理私務,或參加餐敘,或私下處理個人之事務,卻仍然填寫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申請差旅費共計新臺幣 9,999 元,致不知情之主管乙及會計人員丙均陷於錯誤,誤認甲有實際至出差地點執行公務,將上述申請金額如數匯入其銀行帳戶。試問:(2 題,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依據最高檢察署最新訴追標準,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5 分)
思路引導 VIP
分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與普通詐欺罪的區別,並考量最高檢察署關於公務員詐領小額差旅費等案件的最新訴追標準(視為普通詐欺而非貪污)。
小題 (二)
甲風聞其上開行為被檢舉至機關政風室,並自第 3 人處知悉政風室已調閱甲 114 年起之差勤紀錄、甲辦公室影像紀錄、差旅費單據,並已訪談乙、丙 2 人,甲擔心東窗事發,遂主動至政風室承認上情且認罪,並要求政風室偕同其向轄管地方檢察署自首。試問甲是否符合自首要件?(10 分)
思路引導 VIP
檢討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要件。自首需於犯罪未發覺前,向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申告犯罪並接受裁判。探討政風人員是否具備偵查職權,以及政風室已調閱資料是否等同「犯罪已被發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