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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與乙素有嫌隙,甲為教訓乙,遂教唆丙以傷害之犯意毆打乙,造成乙傷重致死,試問甲應否負教唆傷害致死罪責?(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29條 刑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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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教唆犯對於被教唆者所產生之加重結果是否需負責。關鍵在於甲對於乙死亡的結果是否有預見可能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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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是否負教唆傷害致死罪責,端視甲對死亡結果有無預見可能性:

  1. 甲教唆丙以傷害犯意毆打乙,丙實行傷害行為並導致乙死亡。丙的行為構成傷害致死罪(刑法第277條第2項)。
  2. 關於教唆犯對加重結果之責任,依實務及學說見解,教唆犯(或幫助犯)僅就其所教唆(或幫助)之基本犯罪(即傷害罪)負責。對於正犯所犯之加重結果(即死亡),教唆犯是否須負加重結果犯之責,取決於教唆犯主觀上對該加重結果是否有「預見可能性」(刑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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