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4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三、甲熱愛小型犬並飼養吉娃娃犬一隻,某日甲未將吉娃娃牽繩即帶吉娃娃外出散步,吉娃娃看見路人乙正在吃香腸,突然眼放凶光朝乙暴衝過去,甲跟在吉娃娃後面喊:「孽畜!快停下來不要咬人!」乙回頭見吉娃娃衝過來咬了自己腳跟一口,為了保護自己不再被咬傷,在吉娃娃繼續要咬其腳時,一腳踢向吉娃娃,吉娃娃翻滾 2 米遠,乙再拾起路邊磚頭大小的石頭,在甲「不要打我的狗!」慘叫聲中暴打吉娃娃,致吉娃娃頭破血流四腿皆斷哭號不止。甲見乙不顧其阻止把其愛犬打得如此悽慘,頓時大怒,拔出隨身雙節棍將乙打傷。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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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乙踢狗及砸狗行為是否主張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分析甲打傷乙之行為是否能主張正當防衛,以及乙防衛過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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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之行為: (1) 乙遭吉娃娃咬傷並面臨繼續被咬之危險,狗雖為動物,但係甲飼養之物,狗之攻擊源自甲未牽繩之過失,得視為甲過失不法侵害之延伸,乙得主張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實務上亦有認屬動物帶來之急迫危險,得主張緊急避難(刑法第24條)。乙一腳將狗踢飛2米,屬為保護自身安全之必要防衛/避難行為,阻卻毀損罪之違法性。 (2) 惟乙隨後拾起磚頭暴打已無攻擊能力之吉娃娃致其重傷(四腿皆斷),該危險或侵害業已過去,乙之行為屬「防衛過當」或「避難過當」(甚至為事後防衛)。此後段行為構成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動物在刑法上視為動產),雖得依法減輕其刑,但不能完全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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