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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因缺錢花用,駕車前往台南某大賣場之停車場行竊。於進入停車場後,甲持一支螺絲起子,破壞乙車右前側車窗玻璃,先竊得車內行車紀錄器一個,置於背袋之中,於再欲拆取音響時,被乙發現。甲迅速逃回自己車內,欲離開現場。乙隨後趕至,緊抓甲車方向盤以為攔阻。甲無視於此,竟仍發動自己車輛駛離現場,致乙受傷。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9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0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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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時間順序拆解甲的行為:攜帶凶器破壞車窗竊盜既遂(加重竊盜)、防護贓物或脫免逮捕而施強暴(準強盜罪/加重準強盜罪)、致人受傷。須討論螺絲起子是否為凶器,以及甲強行開車是否構成準強盜罪之強暴脅迫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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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應成立攜帶兇器毀越安全設備竊盜罪與準強盜罪,並依加重準強盜罪及傷害罪處斷,分析如下:

  1. 甲持螺絲起子破壞車窗竊取行車紀錄器,成立加重竊盜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2款): (1) 螺絲起子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構成威脅,屬刑法上之「兇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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