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女加班趕報告到深夜搭乘最後一班捷運回家,出捷運站後,冬天夜深人靜,街上已空無一人,甲一心只想趕快回家,快步疾走,經過有遊民出沒之公園,突然發現身後有陌生男子乙尾隨,甲心裡十分害怕,腳步越走越快,但乙仍然緊隨在後,並不停叫著「小姐小姐…等等我…」。神經緊張的甲以為遇到壞人,滿心恐懼,眼看乙已跟上自己,遂轉身將手上之直立大傘朝乙頭上奮力敲打後快跑離開,造成乙頭、臉多處瘀傷。事後證實,原來乙與甲搭乘同一末班捷運,出站後在路上看到甲掉了票卡夾,只是單純要撿還給甲。試問甲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客觀上乙並無不法侵害,甲主觀上誤認有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導致乙受傷。探討學說上對此錯誤之處理(限制罪責理論等),並導出甲可能構成過失傷害罪。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甲之行為應探討是否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分析如下:

  1. 傷害既遂之客觀與主觀要件: 客觀上,甲以大傘敲打乙頭部,造成乙頭、臉瘀傷,甲之行為與乙之受傷結果具因果關係;主觀上,甲明知用傘擊打人體會造成傷害仍決意為之,具備傷害故意,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既遂罪之構成要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貪瀆及相關犯罪之適用
查看更多「[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