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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男為計程車司機,某日凌晨載送爛醉且打扮嬌豔之乙返回住所,途中心生歹念,便將車開往人煙稀少郊區,企圖性侵。甲男褪去乙之衣服後,開始撫摸並親吻乙之胸部,再褪去雙方內褲後,始發現乙其實為男扮女裝,不符合自身對異性之性期待,甲男遂作罷。試問甲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27 條 刑法第 221 條 刑法第 224 條 刑法第 2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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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的行為涉及乘機猥褻或乘機性交未遂。探討甲發現乙為男性後放棄行為,是否構成中止犯或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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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構成刑法第225條第1項、第2項之乘機性交未遂罪與乘機猥褻罪,論述如下:

  1. 乘機猥褻罪(刑法第225條第2項): 甲趁乙爛醉(相類心智缺陷、致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將其載往郊區並褪去衣服、撫摸親吻胸部,客觀上已屬滿足性慾之猥褻行為,主觀上亦有乘機猥褻之故意,故甲成立乘機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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