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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與乙因細故爭吵,甲越想越憤恨不平,萌生殺意,故藉酒壯膽,準備喝到酩酊大醉後動手。然黃湯數杯下肚,甲不勝酒力,醉倒飯桌。試問甲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19 條 刑法第 25 條 刑法第 2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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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喝酒壯膽之行為是否構成殺人罪的著手。探討原因自由行為與未遂犯的關係,確認甲的預備與著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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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不構成殺人未遂罪,但構成殺人預備罪。

  1. 殺人未遂罪之檢討: 依刑法第25條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甲為殺害乙而藉酒壯膽,其喝酒之行為是否屬於殺人罪之「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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