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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在捷運上,眼見一名男子撫摸女子臀部,女子表情不悅,狀似不敢聲張。甲以為女子遭到侵害,趨前給男子一記耳光,造成男子臉頰腫大。事實上,這是一對情侶因故嘔氣,男子為了示好、安慰女子之行為,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23條 刑法第277條 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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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甲主觀上出於防衛意思,但客觀上無不法侵害的情狀,屬「誤想防衛」(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並依相關學說導出其法律效果(如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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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分析如下:

  1. 客觀上,甲給男子耳光致其臉頰腫大,該當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之客觀要件;主觀上甲亦有傷害之認知與意欲。
  2. 違法性與罪責:甲主觀上以為女子遭到性侵害,出於防衛他人權利之意思而為防衛行為。然客觀上該男女為情侶,男子之行為並不具不法侵害性,故客觀上不存在正當防衛之情狀(即欠缺防衛情狀),甲不得依刑法第23條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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