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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為大四學生,利用空檔時間擔任美食平台外送員,某日騎乘機車外送餐點,在某路口等待左轉之際(該路口無設置兩段式左轉指示牌),乙騎乘重型機車從後方疾駛而來,因乙超速、車速極快,閃避不及,輕微擦撞甲的機車右後側,乙倒向隔壁車道,遭丙所駕駛的公車剎車不及從後方撞上。甲雖目睹乙車禍過程,但認為與自己無關,遂騎車離去。乙經丙及其他路人撥打電話,呼叫救護車送醫救治,惟因傷勢過重,到醫院前已死亡。試問,甲之行為應如何論處?(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15條 刑法第294條 刑法第185條之4

思路引導 VIP

首先探討甲是否成立肇事逃逸罪(刑法第185條之4),分析本案是否符合「發生交通事故」及「逃逸」的要件。接著討論甲是否負有保證人地位,若不作為是否構成遺棄罪或過失致死罪之不作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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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可能成立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 (1) 本罪之成立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為要件。 (2) 客觀上甲騎乘機車與乙發生輕微擦撞,屬於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且乙因後續連鎖反應重傷死亡。雖然擦撞是因乙超速閃避不及所致,甲對於事故發生無過失,但依現行實務見解,發生交通事故不以行為人有過失為限。甲在目睹車禍後未停留現場即騎車離去,符合逃逸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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