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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甲是A公司員工,負責巡視路面人手孔蓋是否平整,如與路面落差過大或邊緣破損,可能影響行車安全,此時即需要請承攬廠商派員修護。7月31日下午4點半,甲接獲民眾反應,某路段B孔蓋只要車輛經過就會發出噪音,要求A公司改善。甲到現場查看,發現孔蓋確實變形突起與路面不平整,但甲心想已經快要下班了,且該路段偏僻、車流又少,應該不會有人那麼倒楣,明天再處理就好,甲即直接離去。當日深夜,乙載著女友丙騎機車行經該路段,因車速過快(超越該路段最高限速)且輾過突起的B孔蓋導致摔車,乙受輕傷,但丙遭拋飛頭部受重創當場死亡。試問甲、乙之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處?(18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15條 刑法第276條 刑法第2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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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甲的不作為是否構成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罪,討論其保證人地位及因果關係;另檢討乙超速駕駛是否亦構成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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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及第284條過失傷害罪(不作為犯):

  1. 甲身為負責巡視及請修路面孔蓋之員工,對於孔蓋不平整所生之危險具有防止義務,具備「保證人地位」(業務上或契約上之義務)。
  2. 甲已發現孔蓋變形突起,卻因想下班而怠於通報修護,具有預見可能性及迴避可能性,卻未採取防免措施,屬有過失之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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