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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2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刑法上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所稱之「業務」意義為何(5 分)?下列之情形,是否成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理由何在?
(一)甲以養猪為業,從事猪隻之生產、養殖、管理及出售工作,但平日並不必經常駕駛貨車載運猪隻或養猪所需之飼料。某日甲欲往猪舍養猪,單純駕駛小貨車以為代步工具,因過失致人於死。(5 分)
(二)乙以駕車為業,為丙公司僱用之司機,平日駕駛公司之大貨車運送公司之貨物。某日乙駕駛該車載送丙公司人員(不載貨物),因過失致人於死。(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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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刑法上「業務」的定義,包括反覆繼續性與社會地位。接著分別針對(一)(二)兩種情形進行涵攝分析,判斷行為是否與其從事的業務有直接或附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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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業務之意義: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其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凡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者,皆屬之。
  2. 案例(一)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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