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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3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甲因受地下錢莊逼債,企圖行竊乙宅中之保險箱。某日傍晚,甲攜帶模板鐵鎚等工具進入乙宅後,開始搜尋保險箱,恰逢乙返家,大聲喝斥,甲為避免遭捉拿,拿出模板鐵鎚朝乙攻擊,致乙一耳失聰。試問甲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法第 10 條 刑法第 277 條 刑法第 278 條 刑法第 321 條 刑法第 329 條 刑法第 3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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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的行為涉及加重竊盜(攜帶兇器、侵入住宅)、準強盜罪以及重傷罪。探討準強盜罪的結合犯或競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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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之行為構成刑法加重準強盜罪與重傷罪,論述如下:

  1. 加重竊盜未遂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3款、第2項): 甲攜帶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之「模板鐵鎚」(兇器),進入乙之住宅(侵入住宅),著手搜尋保險箱(竊盜之著手),惟尚未取得財物即被發現,構成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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