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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1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五 題

甲因竊盜罪名(刑法第 320 條)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要件下,某地方法院簡易庭逕以簡易判決處以甲 1 年有期徒刑,緩刑 3 年。惟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至地方法院合議庭,試問若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甲無罪,應如何審理?(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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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驗對簡易程序上訴之審理規定的理解。若合議庭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判決,已不符合簡易判決之要件,須依通常程序審理並撤銷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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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合議庭應撤銷原簡易判決,並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無罪判決,理由如下:

  1. 簡易判決之要件限制: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若法院審理結果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即不得適用簡易程序(同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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