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06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補習班教師,某日下課甲見乙女獨自一人在教室書寫課業評量,認有機可乘,竟意圖性騷擾,乘乙女不及抗拒之際,先舉起乙女右手親吻手背,續而親吻乙女嘴唇。乙女受此驚嚇,隨即收拾物品離開補習班,並於返家後將上情告知父母及報警處理。案經偵結起訴:(15 分)
甲為補習班教師,某日下課甲見乙女獨自一人在教室書寫課業評量,認有機可乘,竟意圖性騷擾,乘乙女不及抗拒之際,先舉起乙女右手親吻手背,續而親吻乙女嘴唇。乙女受此驚嚇,隨即收拾物品離開補習班,並於返家後將上情告知父母及報警處理。案經偵結起訴:(15 分)
第一審法院認犯罪嫌疑不足,為無罪之諭知。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撤銷一審無罪判決,並改判有罪。甲得否上訴第三審法院,請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說明之。(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第 1 項: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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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釋字第752號解釋後之修法),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罪之例外上訴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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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規定(此修法係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屬於第376條各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若「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本案甲所犯雖為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輕罪案件,但因第一審法院為無罪判決,經檢察官上訴後,由第二審法院撤銷原無罪判決而改判有罪,為保障被告之審級救濟利益(初次受有罪判決之救濟權),依現行法規定,甲得針對該二審有罪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