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為某公司承攬商員工,因施工時交通維護措施不當致路人乙受傷,遭一審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甲因自知理虧並未提起上訴,判決因而確定。但不久後乙之傷口不幸感染惡化成嚴重蜂窩性組織炎,經醫師動手術截肢後始保住性命,乙遂再針對自己遭截肢重傷之部分對甲提出告訴。請依本案例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5 分,共 10 分)
甲為某公司承攬商員工,因施工時交通維護措施不當致路人乙受傷,遭一審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甲因自知理虧並未提起上訴,判決因而確定。但不久後乙之傷口不幸感染惡化成嚴重蜂窩性組織炎,經醫師動手術截肢後始保住性命,乙遂再針對自己遭截肢重傷之部分對甲提出告訴。請依本案例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5 分,共 10 分)
檢察官可否針對乙遭截肢之部分再對甲起訴?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思路引導 VIP
探討刑事訴訟法上「同一案件」之既判力擴張範圍,過失傷害與過失致重傷屬同一基本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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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得再對甲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此即起訴不可分原則。甲之過失行為導致乙受傷,事後因感染截肢而加重為重傷,兩者係基於同一過失行為所生之結果,屬於單一行為之事實,在法律上為實質上之一罪(同一案件)。前案過失傷害罪既已判決確定,其既判力及於該單一行為所生之所有結果。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一事不再理」原則,檢察官對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起訴,若再起訴,法院應為免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