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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甲開設商號經營三溫暖,為求降低成本,遂找人將電表動手腳,使電表計量失準導致電費短計,經警方發覺後以詐欺得利罪將甲移送法辦。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甲於緩起訴期間屆滿前,因駕車不慎撞傷行人,遭以過失傷害罪移送法辦。檢察官撤銷甲先前詐欺得利罪之緩起訴處分,再將 2 罪提起公訴。甲過失傷害罪部分因告訴人撤回告訴,法院作成不受理判決,但詐欺得利罪遭判處徒刑。此判決之合法性為何?(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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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甲再犯「過失」傷害罪是否符合撤銷緩起訴要件(需「故意」犯他罪)。若撤銷不合法,後續起訴之效力如何,法院應如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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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就詐欺得利罪判處徒刑部分)不合法,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1款規定,撤銷緩起訴之要件必須是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甲駕車撞傷行人係犯「過失」傷害罪,並非「故意」犯罪,因此不符合撤銷緩起訴之法定事由。 (2) 檢察官在不具備法定撤銷事由下,違法撤銷原緩起訴處分並對詐欺得利罪提起公訴,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小題 (一)

檢察官考量甲係初犯且已清償短繳之電費,得否作成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3 年,並命甲向國庫支付 3 萬元?(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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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緩起訴處分的要件(刑訴§253-1、§253-2),包括適用罪名(死刑、無期、最輕本刑3年以上以外之罪)、期間(1-3年),及附加條件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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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得作成該緩起訴處分。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2) 甲涉犯詐欺得利罪(刑法第339條第2項),其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上述罪名限制。檢察官考量甲初犯且已清償,定3年緩起訴期間,符合法定期限。

小題 (二)

何種情況下,檢察官得撤銷緩起訴處分?(6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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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舉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撤銷緩起訴處分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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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1. 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2.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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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之起訴、審判與相關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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