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某公司承攬商員工,因施工時交通維護措施不當致路人乙受傷,遭一審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甲因自知理虧並未提起上訴,判決因而確定。但不久後乙之傷口不幸感染惡化成嚴重蜂窩性組織炎,經醫師動手術截肢後始保住性命,乙遂再針對自己遭截肢重傷之部分對甲提出告訴。請依本案例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5 分,共 10 分)
甲為某公司承攬商員工,因施工時交通維護措施不當致路人乙受傷,遭一審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甲因自知理虧並未提起上訴,判決因而確定。但不久後乙之傷口不幸感染惡化成嚴重蜂窩性組織炎,經醫師動手術截肢後始保住性命,乙遂再針對自己遭截肢重傷之部分對甲提出告訴。請依本案例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5 分,共 10 分)
針對之前甲被判過失傷害罪之確定判決,檢察官得否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聲請再審?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思路引導 VIP
檢視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要件,確認結果加重是否為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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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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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得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限於下列特定情形:1. 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2. 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3. 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本案甲前已被判決「有罪(過失傷害罪)」確定,且乙事後傷勢惡化(重傷)乃結果之加重,並非上開法條所明定得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因此,檢察官依法不得為甲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不利益再審之限制
💡 不利益再審採「法定列舉主義」,僅限特定嚴格事由方得提起。
| 比較維度 | 為被告利益聲請 (420條) | VS | 為被告不利益聲請 (422條) |
|---|---|---|---|
| 法律性質 | 救濟冤抑,門檻較寬 | — | 維護法安定性,門檻極嚴 |
| 原判決狀態 | 有罪確定判決 | — | 無罪、免訴、不受理或輕刑 |
| 聲請權人 | 檢察官、受判決人、家屬 | — | 僅限檢察官及自訴人 |
| 期間限制 | 無限制,執行完後亦可 | — | 受刑罰執行完畢前 |
💬不利益再審僅限於極少數法定情況,且不包含已受有罪判決後因傷勢加重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