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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某公司承攬商員工,因施工時交通維護措施不當致路人乙受傷,遭一審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甲因自知理虧並未提起上訴,判決因而確定。但不久後乙之傷口不幸感染惡化成嚴重蜂窩性組織炎,經醫師動手術截肢後始保住性命,乙遂再針對自己遭截肢重傷之部分對甲提出告訴。請依本案例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5 分,共 10 分)
針對之前甲被判過失傷害罪之確定判決,檢察官得否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聲請再審?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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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要件,確認結果加重是否為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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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得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僅限於下列特定情形:1. 原判決所憑之證據係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2. 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後,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應受有罪判決;3. 依法應受免刑或輕刑之判決而有受重刑之原因者(僅限於特定輕罪或自訴撤回等情形)。本案甲前已被判決「有罪(過失傷害罪)」確定,並非受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且乙事後傷勢惡化(重傷)乃結果之加重,並非上開法條所明定得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因此,檢察官依法不得為甲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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