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12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某公司承攬商員工,因施工時交通維護措施不當致路人乙受傷,遭一審法院判決過失傷害罪,甲因自知理虧並未提起上訴,判決因而確定。但不久後乙之傷口不幸感染惡化成嚴重蜂窩性組織炎,經醫師動手術截肢後始保住性命,乙遂再針對自己遭截肢重傷之部分對甲提出告訴。請依本案例回答下列問題:(2 題,每題 5 分,共 10 分)
針對之前甲被判過失傷害罪之確定判決,檢察官得否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而聲請再審?
📝 此題為申論題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67條 刑事訴訟法第302條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思路引導 VIP

檢視刑事訴訟法第422條為受判決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要件,確認結果加重是否為法定事由。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檢察官不得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限於下列特定情形:1. 有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2. 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3. 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本案甲前已被判決「有罪(過失傷害罪)」確定,且乙事後傷勢惡化(重傷)乃結果之加重,並非上開法條所明定得為不利益聲請再審之法定事由。因此,檢察官依法不得為甲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救濟途徑與再審制度
查看更多「[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