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告訴人接受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書時,可能會質疑檢察官沒有妥善調查事證,才作出不起訴處分,試問:(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告訴人不服處分,欲聲請再議,其程序為何?(5 分)

思路引導 VIP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說明告訴人聲請再議的期間(10日)、對象及程式。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小題 (二)

若再議聲請遭駁回,告訴人仍然不服,有何救濟程序?請敘述該救濟程序之立法目的及要件。(10 分)

思路引導 VIP

說明現行法「准許提起自訴」(舊法「交付審判」)之制度,包含向一審法院聲請、10日不變期間及強制律師代理等要件,與制衡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之目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若再議遭駁回,告訴人之救濟程序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註:民國112年修法前為「交付審判」制度,現已改制)。

  1. 立法目的:為了防止檢察官濫用起訴裁量權(即防止濫權不起訴),賦予告訴人向法院尋求救濟之途徑,將案件交由法院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妥適,以達內部監督與外部制衡之功能。
  2. 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相關規定):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 聲請再議程序要件
💡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須於法定期間內經原檢聲請。

🔗 再議聲請救濟流程圖

  1. 1 收到處分書 — 告訴人合法收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
  2. 2 10 日不變期間 — 收受後 10 日內須準備書狀,逾期則處分確定。
  3. 3 向原檢察官遞狀 — 書狀敘明不服理由,遞交至做出處分的原檢察署。
  4. 4 移送上級檢察署 — 原檢察官若不撤銷原處分,則送交上級檢察署裁決。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再議被駁回,告訴人可於 10 日內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記憶技巧:告訴十日狀,經由原檢送上級。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 10 日期限的起算點為『接受處分書後』;且常誤以為是直接向上級檢察署遞狀,實務上須經由原檢察官。
交付審判(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不起訴處分之確定力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程序中之救濟途徑與再審制度
查看更多「[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