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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7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告訴人接受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書時,可能會質疑檢察官沒有妥善調查事證,才作出不起訴處分,試問:(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告訴人不服處分,欲聲請再議,其程序為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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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說明告訴人聲請再議的期間(10日)、對象及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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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小題 (二)

若再議聲請遭駁回,告訴人仍然不服,有何救濟程序?請敘述該救濟程序之立法目的及要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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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現行法「准許提起自訴」(舊法「交付審判」)之制度,包含向一審法院聲請、10日不變期間及強制律師代理等要件,與制衡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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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再議遭駁回,告訴人之救濟程序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註:民國112年修法前為「交付審判」制度,現已改制)。

  1. 立法目的:為了防止檢察官濫用起訴裁量權(即防止濫權不起訴),賦予告訴人向法院尋求救濟之途徑,將案件交由法院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妥適,以達內部監督與外部制衡之功能。
  2. 要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等相關規定):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起訴、審判與相關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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