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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告訴人接受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書時,可能會質疑檢察官沒有妥善調查事證,才作出不起訴處分,試問:(15 分)
告訴人接受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書時,可能會質疑檢察官沒有妥善調查事證,才作出不起訴處分,試問:(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告訴人不服處分,欲聲請再議,其程序為何?(5 分)
思路引導 VIP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說明告訴人聲請再議的期間(10日)、對象及程式。
小題 (二)
若再議聲請遭駁回,告訴人仍然不服,有何救濟程序?請敘述該救濟程序之立法目的及要件。(10 分)
思路引導 VIP
說明現行法「准許提起自訴」(舊法「交付審判」)之制度,包含向一審法院聲請、10日不變期間及強制律師代理等要件,與制衡檢察官不起訴裁量權之目的。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
聲請再議程序要件
💡 告訴人不服不起訴處分之救濟程序,須於法定期間內經原檢聲請。
🔗 再議聲請救濟流程圖
- 1 收到處分書 — 告訴人合法收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
- 2 10 日不變期間 — 收受後 10 日內須準備書狀,逾期則處分確定。
- 3 向原檢察官遞狀 — 書狀敘明不服理由,遞交至做出處分的原檢察署。
- 4 移送上級檢察署 — 原檢察官若不撤銷原處分,則送交上級檢察署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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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再議被駁回,告訴人可於 10 日內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