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_essay
110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於修正前刑法第 56 條所定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受判決人可否為其利益,僅就其中部分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此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221 號裁定所闡釋重點所在。(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於修正前刑法第 56 條所定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案件,受判決人可否為其利益,僅就其中部分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聲請再審?此為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221 號裁定所闡釋重點所在。(3 題,每題 5 分,共 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請簡述因應修正刑法第 56 條連續犯,相同構成要件事實在刑事訴訟法上罪數認定前後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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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法連續犯視為「裁判上一罪」(一罪);新法廢除連續犯後,回歸原則,相同構成要件之數行為,論以「數罪併罰」(實質上數罪)。
小題 (二)
請簡述再審制度中有關新事實或新證據規定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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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第3項關於新事實新證據的定義(包含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未及調查,及確定後始存在,且足認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之刑)。
小題 (三)
本案中受判決人得否以連續犯等裁判上一罪之「部分」犯罪基礎事實不能證明渠為犯人為由聲請再審?請說明並簡述理由。
思路引導 VIP
依最高法院109台抗1221號裁定見解,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中,若新證據足以動搖其中「部分」犯罪事實,使該部分可能受無罪判決,將改變原一罪之範圍,進而可能受「輕於原判決之刑」,因此為保障被告權益,允許就「部分」事實聲請再審。
📜 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56條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