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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14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六、甲竊盜好友乙之財物並至當鋪變現花用,形跡鬼祟遭警方查獲並移請轄管地方檢察署偵辦,乙於受檢方傳喚詢問時方知財物係甲所竊。檢察官偵查期間,甲表現頗有悔意並願意向乙道歉,乙考量雙方多年情誼,亦願意與甲和解,並經檢察官審酌一切情狀,認以緩起訴為適當,爰於114年10月1日對甲為緩起訴處分,期間3年。試問:(3題,共1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乙亦同步對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甲賠償其財物損失,是否合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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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本案為緩起訴處分,未進入審判程序,得否提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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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理由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檢察官係對甲為「緩起訴處分」,案件並未向法院提起公訴而進入審理程序。在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情形下,被害人乙無從依附於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乙若欲請求損害賠償,僅能另行向民事法院提起獨立之民事訴訟。

小題 (一)

後乙與友人談及此事,友人說甲沒有賠償財物損害只有道歉有什麼用,乙愈想愈不對勁,且思及檢察官緩起訴前並沒有徵求自己同意,爰於 10 日不變期間內具狀向原檢察官提起再議,是否合法?(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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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告訴人之告訴是否合法,以及竊盜罪是否為告訴乃論。依刑法第324條,親屬間竊盜為告訴乃論,好友間非親屬,為非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之罪之被害人(告訴人)得否對緩起訴提再議(刑訴第2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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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理由如下: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規定,告訴人接受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10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2. 本案中,甲竊盜好友乙之財物,因雙方僅為朋友而非親屬,故非屬刑法第324條之親屬間竊盜罪,而係刑法第320條之普通竊盜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然乙為本案之直接被害人,其依法得提出告訴而成為「告訴人」。

小題 (三)

甲於竊盜乙財物前一天,故意放火燒毀鄰居丙住家,經另案偵結提起公訴並於 114 年 10 月 3 日遭一審判刑有期徒刑 3 年,甲不服已提起上訴。請問依據實務見解,檢察官可否依職權撤銷本案緩起訴?(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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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2款,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撤銷緩起訴。但實務見解(最高法院)認為該宣告須為「判決確定」。甲已上訴,判決尚未確定,檢察官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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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撤銷。理由如下: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第2款規定,被告於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惟依實務見解,條文所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該他罪之判決「已經確定」而言。本案中,甲雖因放火罪遭一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但因甲已提起上訴,該判決尚未確定,故尚不該當該款撤銷緩起訴之要件。檢察官須待該他罪判決確定後,方得依法撤銷本案之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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