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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5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 題組: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何謂「毒樹果實理論」,請申述之。(5 分) (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毒樹果實理論」之實務見解與法令規定為何?(1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於「毒樹果實理論」之實務見解與法令規定為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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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毒樹果實理論的態度。我國刑訴法並無明文規定「毒樹果實理論」,而是透過第158-4條的權衡法則來處理衍生證據的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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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毒樹果實理論」之實務見解與法令規定如下:

  1. 法令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採用「毒樹果實理論」。對於違法取得之衍生證據,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即採「權衡法則」。
  2. 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實務認為,違法取得之第一次證據固應依相關規定判斷其證據能力,而由該違法證據衍生之第二次證據,其證據能力之判斷,應依刑訴法第158條之4之權衡法則,考量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侵害法益之輕重、犯罪所生之危險、公共利益之維護與人權保障等因素,綜合權衡決定。因此,我國實務並非全盤接受毒樹果實理論(即非絕對排除衍生證據),而是賦予法院裁量權,視個案情況權衡是否賦予衍生證據證據能力。

小題 (一)

何謂「毒樹果實理論」,請申述之。(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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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毒樹果實理論的定義:違法取得的證據(毒樹)衍生出的衍生證據(果實),亦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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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樹果實理論」發源於美國刑事訴訟法,係指國家機關若以違法方式取得證據(即「毒樹」),則由該違法取得之證據所衍生出之其他二次證據(即「毒樹之果實」),因受到先前違法行為的污染,原則上亦不具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其目的在於嚇阻警察違法蒐證,保障人民基本權。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起訴、審判與相關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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