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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_essay 108年 [政風] 刑法、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懷疑妻子乙外遇,惟苦無證據提告。聽從友人建議,在妻子座車上裝設錄音器,果然錄到妻子乙與外遇對象丙之曖昧對話內容。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所取得之錄音內容是否具有證據能力?(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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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私人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問題。私人取證不直接適用刑訴第158-4條,需回歸法理討論「私人違法取證」之排除標準(如比例原則、法益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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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所取得之錄音內容,其證據能力需依「私人違法取證」之法理進行判斷。 (1) 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排除法則(如第158條之4)主要是規範國家機關(檢警)違法取證之情形。私人(如甲)違法取證,法無明文規定是否絕對排除。 (2) 實務見解認為,私人違法取證是否具備證據能力,應依「權衡原則」定之。需衡量發現真實、維護公平正義之公共利益,與侵害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之損害程度。

小題 (二)

甲對乙、丙提出通姦罪告訴後,妻子乙哭哭啼啼請求原諒,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數月後發現乙仍與丙暗通款曲,甲能否再對乙提出告訴?(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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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後不得再行告訴之規定(刑訴§238),並補充撤回告訴之效力(主觀不可分原則刑訴§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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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不能再對乙提出告訴。 (1) 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通姦罪(舊法)為告訴乃論之罪,甲既已撤回對乙之告訴,即生撤回之效力,嗣後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 (2) 若甲發現乙、丙有「新」的通姦行為(即撤回告訴後發生之新事實),則屬另一犯罪事實,甲得就新事實另行提出告訴,不受前次撤回之限制。但若甲欲就原先撤回告訴之同一通姦事實再提告訴,依法不合法。

📜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 相關主題

刑事訴訟法之起訴、審判與相關程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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