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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2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7 題

下列何者不須經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同意?
  • A 公司發行限制權利之新股給員工
  • B 修正公司章程
  • C 股東以對公司之債權繳納股款
  • D 公司減資彌補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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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公司運作中,哪些事情會導致「公司的憲法(規則)」被改寫,或是「全體股東的持股總價值」被強制縮減?相對地,如果只是其中一位投資人想用「欠條」來代替現金交給公司,這兩種行為對「全體股東權益」的直接衝擊程度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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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股東會權限的邊界,這代表你對公司治理與《公司法》的核心邏輯有很紮實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舉凡涉及公司章程修改減資或是發行限制權利新股等重大事項,因為直接影響到全體股東的權益分配、經營權結構或股權比例,法規明文規定必須經過股東會的決議。這類決策權力屬於股東集體意志的體現,而非僅由經營層決定。

股東出資方式與權限劃分

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公司結構變更」與「出資技術手段」。選項 (C) 提到的以債權抵繳股款,根據《公司法》第 156-1 條等相關規定,這屬於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的一種方式。雖然這涉及資本的組成,但它本質上是股東個人與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抵銷,屬於出資的執行層面,並不一定需要召開股東會。這題的鑑別度很高,難點在於考生容易將「所有與股權變動有關的事項」都誤認為需要股東會同意,你能選對代表你清楚區分了重大決策權限具體執行細節的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