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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19 題

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是公司治理的主體,依法要為公司的營運負責,有關董事會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 B 為強化公司治理,公司應成立審計委員會,由董事及總經理組成
  • C 獨立董事的引進將取代過去的監察人
  • D 為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落實監督,遂引進獨立董事制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組織的目的是要「監督」行政主管有沒有把事情做好,那麼讓這位「行政主管本人」也參與監督委員會的決策,是否還能維持監督的公平與客觀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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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委員會與獨立董事的職能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公司治理的結構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的關鍵在於「監督者」與「執行者」的角色必須分離。在 (B) 選項中,審計委員會的目的是為了監督公司的財務與運作,因此必須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若讓總經理(管理階層)加入,將會產生「球員兼裁判」的利益衝突,這也是公司治理的大忌。

監督機制的法規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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