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1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19 題
董事會(Board of Directors)是公司治理的主體,依法要為公司的營運負責,有關董事會的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公司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定期評估並訂定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
- B 為強化公司治理,公司應成立審計委員會,由董事及總經理組成
- C 獨立董事的引進將取代過去的監察人
- D 為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落實監督,遂引進獨立董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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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組織的目的是要「監督」行政主管有沒有把事情做好,那麼讓這位「行政主管本人」也參與監督委員會的決策,是否還能維持監督的公平與客觀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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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B) 的錯誤!這題考驗的是對**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中監督機制的法律規範。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根據法規,**審計委員會(Audit Committee)必須全數由獨立董事(Independent Director)組成,且成員中至少要有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身為經營階層的總經理(General Manager)**基於職權制衡與獨立性原則,絕對不能擔任該委員會成員。
關於此題的爭議與法規細節
這題在實務上被列為多答案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 B、C 皆給分),原因在於選項 (C) 的敘述亦不夠嚴謹。法律上是由「設置審計委員會」來取代傳統的「監察人(Supervisor)」職權。僅僅「引進獨立董事」並不必然會取代監察人,兩者在制度過渡期是可以並存的,因此 (C) 的表述被認為具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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