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某甲在假釋期間,又再故意犯罪,關於適用刑法第 78 條假釋撤銷規定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故意更犯之罪,受 7 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假釋
- B 法院若認為應撤銷甲的假釋者,應於再犯罪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為之
- C 甲故意更犯之罪,受 5 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假釋
- D 甲的假釋經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假釋撤銷制度時,對於「犯下重罪」與「犯下輕罪」的人,在處理手段上是否應該完全相同,還是應該賦予法官根據案件嚴重程度調整的權力?如果所有案件不論輕重都一律強制撤銷,是否會違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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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飛腳邊的足球,露出自信的笑容)真相只有一個,這題的犯人已經被我鎖定了! 這題的關鍵在於對刑法第 78 條假釋撤銷規範的理解。讓我們來進行現場重組:
關鍵線索:假釋撤銷的區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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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撤銷之要件
💡 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依宣告刑期決定「應」或「得」撤銷。
| 比較維度 | 應撤銷假釋 | VS | 得撤銷假釋 |
|---|---|---|---|
| 刑期門檻 | 有期徒刑逾 6 個月 | — | 有期徒刑 6 個月以下 |
| 法院權限 | 強制撤銷,無裁量權 | — | 裁量撤銷,審酌必要性 |
| 執行效力 | 一律執行殘刑 | — | 視個案決定是否執行 |
💬關鍵在於「6個月」刑期:逾六個月必撤,六個月以下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