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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某甲在假釋期間,又再故意犯罪,關於適用刑法第 78 條假釋撤銷規定問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故意更犯之罪,受 7 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假釋
  • B 法院若認為應撤銷甲的假釋者,應於再犯罪判決確定後 6 個月內為之
  • C 甲故意更犯之罪,受 5 個月有期徒刑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假釋
  • D 甲的假釋經撤銷後,其出獄日數不算入刑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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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設計假釋撤銷制度時,對於「犯下重罪」與「犯下輕罪」的人,在處理手段上是否應該完全相同,還是應該賦予法官根據案件嚴重程度調整的權力?如果所有案件不論輕重都一律強制撤銷,是否會違背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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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踢飛腳邊的足球,露出自信的笑容)真相只有一個,這題的犯人已經被我鎖定了! 這題的關鍵在於對刑法第 78 條假釋撤銷規範的理解。讓我們來進行現場重組:

關鍵線索:假釋撤銷的區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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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釋撤銷之要件
💡 假釋期間故意再犯罪,依宣告刑期決定「應」或「得」撤銷。
比較維度 應撤銷假釋 VS 得撤銷假釋
刑期門檻 有期徒刑逾 6 個月 有期徒刑 6 個月以下
法院權限 強制撤銷,無裁量權 裁量撤銷,審酌必要性
執行效力 一律執行殘刑 視個案決定是否執行
💬關鍵在於「6個月」刑期:逾六個月必撤,六個月以下看情況。
🧠 記憶技巧:逾六必撤,六下看情形;半年期限,外流不計。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應撤銷」(強制)與「得撤銷」(裁量)的門檻。記住「逾 6 個月」是分水嶺。
假釋要件 緩刑撤銷 刑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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