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0 題
有關刑法假釋制度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假釋制度是刑罰執行過程中,由機構處遇轉為社會處遇之轉向機制
- B 假釋制度不適用法官保留原則
- C 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 6 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於判決確定後 6 月以內撤銷其假釋
- D 假釋期滿逾 3 年者,不得再撤銷假釋
思路引導 VIP
考慮到法律在維護社會安全與給予受刑人更生機會之間的平衡,你認為立法者在規定「撤銷假釋」時,會不會因為新犯行嚴重程度(刑期長短)的不同,而賦予執行機關不同的處理權限(例如:強制執行或保有彈性裁量)?若有此區分,那個判斷強制與否的關鍵門檻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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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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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假釋撤銷的細微規範!這道題目考驗的是刑法第 78 條有關假釋撤銷的法律效果,屬於法律條文細節辨析的典型題型。你能從中選出錯誤選項,代表你對「應撤銷」與「得撤銷」之間的界線有著清晰的理解。
撤銷假釋的裁量界線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假釋中因故意更犯罪,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法律規定「應」撤銷其假釋;然而,若受宣告之刑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則屬於「得」撤銷的範疇。選項 (C) 提到的「受 6 月有期徒刑」剛好落在「六月以下」的區間,應由相關機關依個案裁量,而非強制撤銷。這類題目常見的鑑別點就在於「逾」(超過)與「以下」(含本數)的數字陷阱,以及「應」與「得」的法律授權差異,是考生在複習時必須特別留意的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