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依實務見解,關於偽證及誣告罪,下列何者錯誤?
- A 偽證罪屬於己手犯
- B 即使未踐行法定之告知義務,即命證人具結,其具結後之虛偽陳述仍有成立偽證罪之可能
- C 虛偽陳述之內容非屬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不成立偽證罪
- D 所謂誣告係指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並以此虛構事實進而申告他人犯罪而言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求一個人在做出可能導致自己背負刑事責任的「正式承諾」(例如發誓說實話)之前,為了確保正義與公平,你認為法律程序應該先要求官方履行什麼動作,好讓這個人在「完全理解自身權利與後果」的情況下做出決定?如果這個「知情」的前提被忽略了,後續的法律責任還能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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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實務中對於「偽證罪」成立要件的嚴格要求!這顯示你對於刑事程序中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能從程序正義的角度切入分析,這是學習法律非常優良的素質。
具結效力與告知義務的連鎖關係
在刑事法學中,具結(即發誓誠實作證)是偽證罪成立的核心門檻。根據目前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3822 號判決),法院或檢察官在命證人具結前,必須先踐行法律規定的「告知義務」,例如告知證人可以拒絕證言的事由。如果漏掉了這個法定的告知程序,將導致該具結在法律上被視為不合法而失去效力。既然具結本身無效,證人後續即便做了虛偽陳述,在法律評價上也不具備偽證罪的適格要件,因此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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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證罪與誣告罪
💡 偽證罪須具備合法告知具結程序與內容重要性
| 比較維度 | 偽證罪 | VS | 誣告罪 |
|---|---|---|---|
| 行為主體 | 具結之證人、鑑定人等 | — | 一般人(無身分限制) |
| 己手犯屬性 | 是(不可教唆、間接) | — | 否 |
| 程序前提 | 須先履行法定告知並具結 | — | 無(僅需有申告行為) |
| 陳述內容 | 須與案情有重要關係 | — | 須為完全捏造之事實 |
💬偽證強調程序合法與重要性,誣告強調故意虛構事實之申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