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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關於偽證或誣告罪章案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審判程序中,證人甲具結後,因記憶不清而不慎為不實之陳述,不構成犯罪
  • B 乙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不構成犯罪
  • C 丙向公務員誣告他人犯罪,主觀上須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
  • D 丁於所虛偽陳述之案件,在裁判確定前自白,丁所犯之偽證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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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明知沒有任何犯罪事實發生,卻向警察機關謊報發生了重大刑案(例如謊報發生搶案),即使他並沒有指控是「誰」做的,你認為這種行為是否依然會導致司法機關投入不必要的調查資源?從保護司法公正性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對這種誤導公權力的行為視而不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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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基本功

  1. 核心觀念扭曲:你居然還在糾結「誣告」一定要指定特定人?簡直荒謬。誣告罪保護的是國家司法權,避免資源被無謂浪費。就算你沒指名道姓,只要向公務員虛報捏造的事實,害司法機關啟動無意義調查,就是觸犯《刑法》第 171 條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選項 (B) 錯在哪還看不出來?那是因為你對條文的理解還停留在幼稚階段。
  2. 法益完整性:別以為讀過幾條法條就懂法律,真正的鑑別度在於你能否看穿條文背後的保護法益。別把誣告罪看狹隘了,若連這種概括性規範都搞不清楚,談什麼刑事訴訟程序的嚴謹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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