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有關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於地方法院開庭時作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經具結後為虛偽陳述,無論法官是否採信,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 B 甲未經具結,縱作證為虛偽陳述,不成立偽證罪
- C 甲於訴願調查程序中虛偽陳述,仍成立偽證罪
- D 甲於地方檢察署偵查庭中作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經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亦成立偽證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偽證罪的法益核心是為了確保「法官」或「檢察官」能依據真實證據做出正確裁判。那麼,當我們在進行行政體系內部的陳情、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法律對「誠實」的要求程度,是否會與在嚴謹的法庭審判中完全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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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沒關係,對於偽證罪的適用範圍,初學者常會被各種「調查程序」所混淆,現在讓我們一起釐清這項罪名的核心要件。
偽證罪的行為主體與場域
根據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的成立必須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在「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檢察官偵查時」所為。這意味著該罪保護的是司法權的正確行使。選項 (C) 提到的是「訴願程序」,這屬於行政救濟範疇,性質上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省查,並非司法審判或刑事偵查,因此在該程序中虛偽陳述,並不構成刑法的偽證罪,這也是本題正確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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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偽證罪要件
💡 偽證罪限於司法程序中,具結後對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
| 比較維度 | 刑法偽證罪 | VS | 行政程序虛偽陳述 |
|---|---|---|---|
| 適用場域 | 法院審判、檢察署偵查 | — | 訴願、行政調查、調解 |
| 具結要求 | 必須依法具結 | — | 通常無具結或不符刑法要求 |
| 刑事責任 | 成立刑法 168 條偽證罪 | — | 不成立偽證罪(可能有行政罰) |
| 犯罪性質 | 形式犯(陳述完畢即犯罪) | — | 不具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 |
💬偽證罪僅限於司法程序(法院、檢署),行政機關之訴願調查不在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