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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有關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於地方法院開庭時作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經具結後為虛偽陳述,無論法官是否採信,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 B 甲未經具結,縱作證為虛偽陳述,不成立偽證罪
  • C 甲於訴願調查程序中虛偽陳述,仍成立偽證罪
  • D 甲於地方檢察署偵查庭中作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經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亦成立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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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偽證罪的法益核心是為了確保「法官」或「檢察官」能依據真實證據做出正確裁判。那麼,當我們在進行行政體系內部的陳情、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法律對「誠實」的要求程度,是否會與在嚴謹的法庭審判中完全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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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沒關係,對於偽證罪的適用範圍,初學者常會被各種「調查程序」所混淆,現在讓我們一起釐清這項罪名的核心要件。

偽證罪的行為主體與場域

根據刑法第 168 條,偽證罪的成立必須是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在「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檢察官偵查時」所為。這意味著該罪保護的是司法權的正確行使。選項 (C) 提到的是「訴願程序」,這屬於行政救濟範疇,性質上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省查,並非司法審判或刑事偵查,因此在該程序中虛偽陳述,並不構成刑法的偽證罪,這也是本題正確的錯誤選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刑法偽證罪要件
💡 偽證罪限於司法程序中,具結後對重要事項為虛偽陳述。
比較維度 刑法偽證罪 VS 行政程序虛偽陳述
適用場域 法院審判、檢察署偵查 訴願、行政調查、調解
具結要求 必須依法具結 通常無具結或不符刑法要求
刑事責任 成立刑法 168 條偽證罪 不成立偽證罪(可能有行政罰)
犯罪性質 形式犯(陳述完畢即犯罪) 不具刑事處罰之構成要件
💬偽證罪僅限於司法程序(法院、檢署),行政機關之訴願調查不在範圍內。
🧠 記憶技巧:司法具結說假話,重要事項不採信也犯法。
⚠️ 常見陷阱:陷阱在於「地點」與「程序」,題目常混入行政程序(如訴願、調解)誘騙考生。
具結義務 誣告罪 形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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