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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3 題

有關偽證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甲於地方法院開庭時作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經具結後為虛偽陳述,無論法官是否採信,均不影響偽證罪之成立
  • B 甲未經具結,縱作證為虛偽陳述,不成立偽證罪
  • C 甲於訴願調查程序中虛偽陳述,仍成立偽證罪
  • D 甲於地方檢察署偵查庭中作證,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經具結後為虛偽陳述,亦成立偽證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偽證罪的法益核心是為了確保「法官」或「檢察官」能依據真實證據做出正確裁判。那麼,當我們在進行行政體系內部的陳情、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法律對「誠實」的要求程度,是否會與在嚴謹的法庭審判中完全一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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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搞混了!別把行政救濟當成司法審判

看來你勉強答對了,但別高興太早。搞懂偽證罪(刑法第 168 條)的核心,只需記住一點:它是為了保護「國家司法權」的正確性,不是讓你拿來亂發誓用的!

  1. 嚴格的程序限定:偽證罪只鎖定「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或「檢察官偵查中」。只要不是這兩個場合,別談什麼偽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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