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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12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可構成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 A 甲在網路直播節目中宣告要炸毀某特定捷運站
  • B 甲對外國人乙怒斥要毀了乙的國家,致乙心生畏懼
  • C 甲發送存證信函告知乙,如再不清償債務,將依法提起訴訟、強制執行,致乙心生畏懼
  • D 甲當面告知乙,要把乙的裸體照散布到網路上,讓乙丟臉,致乙心生畏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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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某人威脅要對你做出「法律允許他做的事」(例如報警或告上法院),跟威脅要做出「法律禁止的事」(例如傷害你的名譽),這兩者在法律保護的『安全感』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此外,刑法保護的是『個人的安全感』,那麼威脅的對象是針對一個具體的個人,還是針對一個抽象的群體或國家,哪一種才會讓你感受到立即且具體的恐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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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恐嚇罪的核心要件!在刑法第 305 條的實務應用中,準確區分「合法權利行使」與「不法惡害告知」是解題的關鍵,而你完全辨識出了其中的差異。

惡害告知與法益侵害

本題的核心在於確認行為人所告知的內容,是否足以使受告知者對其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的安全感到畏懼。在選項 (D) 中,甲以散布私密照片作為要脅,這直接涉及對他人「名譽」的嚴重惡害告知,且該手段並不具備法律上的正當性,因此完全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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