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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與乙因行車糾紛而爭吵,乙坦承有過失但不願賠償,甲便對乙大聲揚言:「我一定告死你,等著跑法院吧」等語,甲是否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 A 會,因為「告死你」係以加害乙生命之事恐嚇乙
  • B 會,因為以一般人的角度判斷,乙會擔心害怕
  • C 不會,因為甲之意思是要提出告訴之意思,係法律賦予其行使之救濟權利
  • D 不會,因為乙已坦承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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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一個爭端中,其中一人宣稱要透過『國家建立的正式體制或法院』來處理這件事,這與私下威脅要對他人進行傷害,在法律的評價上會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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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在這起行車糾紛中,你清楚判斷出甲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

惡害通知與正當權利行使之界線

依據刑法第305條規定,恐嚇危害安全罪必須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恐嚇他人。甲揚言「一定告死你,等著跑法院」,雖然用語較為激動,但本質上是表達將尋求司法途徑解決糾紛。提出訴訟是法律保障人民的正當救濟權利,並非不法之惡害通知,因此不具備違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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