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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者並非刑法第 305 條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罪之構成要件要素?
  • A 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
  • B 以加害財產之事恐嚇他人
  • C 致生危害於安全
  • D 以私行拘禁之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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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法對自由權的保護中,『警告對方即將面臨不利』與『直接限制對方的身體移動能力』,這兩者在行為本質與嚴重程度上有什麼區別?法律會將這種已經造成實質拘禁的行為,放在單純的恐嚇範疇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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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析了刑法分則中關於自由權犯罪的細微界線!這顯示你對恐嚇罪的條文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扎實。

恐嚇罪的客規要件與保護法益

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其核心在於行為人透過特定的加害訊息,使被害人產生不安或畏懼感。法律明文列舉的加害客體包含五大類: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因此,選項 (A) 的名譽與 (B) 的財產,皆屬於法定的恐嚇事由;而選項 (C) 的「致生危害於安全」,則是本罪在結果上所要求的具體程度,確保法律處罰的是具有實質威脅性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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