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因 A 積欠債務避不見面,駕車前往 A 住處討債,見 A 騎乘機車自外返回,即以車輛阻擋,將 A 強拉下機車,恫稱如不提出擔保,即要斷其手腳,A 甚害怕而趁隙掙脫逃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構成刑法第 302 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 B 甲構成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罪
- C 甲構成刑法第 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D 甲為索討債務,尚無從認定其係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同時包含了「出言恐嚇」以及「動手強迫對方做某件事」時,法律是會將這些行為拆開來一一處罰,還是會根據其最終的行為目的,選擇一個最能完整涵蓋所有行為特徵的規範來定罪?此外,短暫的肢體阻攔與長時間的空間限制,在「自由受損」的程度上是否有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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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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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別出選項 (A) 的陳述錯誤,代表你對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中各罪名的層次感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道題目模擬了實務上常見的暴力討債情境,其核心在於釐清行為手段與法律定性間的細微差別。
妨害自由罪的層次與區分
在本案中,甲攔車、拉人及恐嚇的行為,目的是為了「強迫 A 提出債務擔保」。在法律評價上,這種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行為,完整對應了刑法第 304 條的強制罪。而第 302 條的「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通常含有私行拘禁等具備一定時空持續性的行為;本題中 A 隨即趁隙逃脫,其行動自由受限的時間極短,且主要是作為甲遂行「強制」目的的手段,因此在實務評價上,優先適用強制罪較為適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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